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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
发布人:刘余霞  发布时间:2023-12-25   动态浏览次数:62

安徽工程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

(修订)


安徽工程大学电子邮件服务是校园网提供的常规服务之一。为了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工程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徽工程大学电子邮件系统各单位电子邮箱名称形式是:用户名@ahpu.edu.cn, 教职工电子邮箱名称形式是:用户名@ahpu.edu.cn或者用户名@mail.ahpu.edu.cn,学生电子邮箱名称形式是:用户名@stu.ahpu.edu.cn

第二条 电子邮件服务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技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对外电子邮件服务。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注册办理电子邮件帐号。

1、电子邮件帐号实行实名注册,个人邮箱申请必须通过学校主页网上办事大厅《个人邮箱申请》流程如实填写本人的姓名、工号、手机号码和所在单位名称(学生如需开通邮箱,携学生证至现代技术中心现场办理)。单位邮箱申请需通过学校主页网上办事大厅《公共邮箱申请》流程填写单位信息,经审批后即可办理邮箱开户。个人帐号每人限申请1个。

2、电子邮件帐号的用户名建议采用本人姓名或本单位名称拼音或缩写,并应注意避免引起误解,不要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可能伤害或影响他人利益的名称。

3、电子邮件帐号空间大小分配:单位帐号:10GB,教职工帐号:10GB,学生帐号:10GB。发送邮件的附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

4、帐号所有人离开学校,电子邮件帐号将自行销户,账号所有人需在离校前提前自行清理信函资料。

第四条 用户申请和使用本系统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同意维护学校和全体用户的利益。

2、禁止将电子邮件帐号转借给他人(单位)使用。用户对所申请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用户对自己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3、从我国境内向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规要求。

4、使用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不得利用邮件服务制造和传播垃圾邮件。

5、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不干扰校园网正常运行。

6、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用户承诺:

传输任何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传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含有不符合学校及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内容。不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不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五条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电子邮件服务,学校将事先予以通告。

第六条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学校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

1、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要求造成失密;

3、利用电子信函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5、违背用户承诺以及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学校对用户邮件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及时将有用的信件保存到自己的计算机上,将过时的信件从服务器端删除,以免占用系统资源。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发信前请认真核实收信人地址,对于因地址错误造成退信以及因此带来的其它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九条 用户应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在收发邮件时及时查杀病毒,避免影响网络服务和传播病毒。

第十条 学校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本规定的权利。学校在必要时可对本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户在离校前应当到现代技术中心办理帐号注销手续,学校不再保留其相关的数据信息,逾期不办者系统将统一销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程大学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校办字〔201223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现代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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